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为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浙交强省办〔2022〕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23〕10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丽水市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丽水市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交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浙交强省办〔2022〕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2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淘汰补助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使用年限及淘汰时间给予适当政府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信贷、车辆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六排放标准和新能源车型;
(三)统筹兼顾、便民惠企。淘汰过程中既要积极主动全力推进,也要统筹考虑区域差异性和平衡性,需结合目标淘汰数量,按照“早淘汰多补贴原则”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基准金额根据淘汰时间退坡实施。
二、工作目标
根据《浙江省交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相结合的措施,大力推进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鼓励其他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退出市场,有效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到2023年底,淘汰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60辆;到2024年底,预计累计淘汰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160辆;到2025年底,预计累计淘汰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310辆。(具体淘汰任务见附件1)。
三、补助范围
(一)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1.2023年4月4日(不含)前车辆登记地在丽水市且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
3.机动车行驶证注销日期在2023年4月4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交售给具有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不享受补贴
1.车主自行拆解报废、超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时间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2.2023年4月4日(含)后转入丽水市行政区域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3.转出丽水市行政区域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4.车主未经有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拆解回收企业受理报废的;
5.享受过其他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
四、补助标准及时限
(一)补助标准
申请淘汰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按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市本级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执行。
(二)受理时限
本次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财政补助办法业务受理期限为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提前完成淘汰目标数的,经属地承担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次淘汰工作。
(三)发放原则
补助资金采取“先受后补,先到先得”原则实施,即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发放补助。超过淘汰补助时间(2025年11月30日)淘汰车辆,不享受淘汰补助政策。
(四)其他说明
1.车主:机动车行驶证上注册登记的所有人;
2.使用年限的计算:机动车行驶证注销日期减去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时间细化至月份;
3.车辆补贴发放地的认定:以《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所在地为准(其中登记地为市辖区的由市财政负担,登记地为莲都区的由莲都区财政负担);
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实际自行或委托有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拆解回收企业设立受理点;
5.争议分歧: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年限、注册地等情形的,由属地相关职责部门审议为准。
五、各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和补助办法,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推进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负责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营运属性的认定以及道路运输证管理与注销登记工作,每月更新淘汰车辆数据库;做好与辖区内相关运输企业、个体户及从业人员的政策宣贯与引导,确保行业稳定有序;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淘汰指标完成情况的督查。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排放标准的认定和监督社会检测机构对车辆的环保检测;负责申请补助车辆排放信息核对;负责车辆排放标准的复核解释。
(三)公安部门:负责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登记、检验,做好报废机动车注销、申请资金补助车辆信息核对。
(四)财政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鼓励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的补助政策,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五)商务部门:负责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车辆行为;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公示属地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审核报废车辆回收信息、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明确任务清单,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根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淘汰工作任务。
(二)注重协调配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商务、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信息统计、审核上报和补贴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各县(市、区)每月20日将上月淘汰车辆明细数据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丰富宣传方式,加强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重要性、必要性宣传,营造社会各界积极拥护、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要落实信访维稳实地负责制,及时关注社会动态和网络舆情,及时解疑释惑,协调解决各类问题,确保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七、其他
本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丽水市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2.丽水市本级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
附件1
丽水市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
任务分解表
县(市) |
2023年任务数 |
2024年任务数 |
2025年任务数 |
市本级 |
24 |
待定 |
待定 |
莲都区 |
2 |
待定 |
待定 |
龙泉市 |
2 |
待定 |
待定 |
青田县 |
1 |
待定 |
待定 |
云和县 |
4 |
待定 |
待定 |
庆元县 |
1 |
待定 |
待定 |
缙云县 |
9 |
待定 |
待定 |
遂昌县 |
5 |
待定 |
待定 |
松阳县 |
9 |
待定 |
待定 |
景宁县 |
3 |
待定 |
待定 |
合计 |
60 |
待定 |
待定 |
附件2
丽水市本级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提前淘汰补助办法
为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交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浙交强省办〔2022〕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2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根据《浙江省交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相结合的措施,大力推进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鼓励其他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退出市场,有效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到2023年底,淘汰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24辆;到2024年底,预计累计淘汰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64辆;到2025年底,预计累计淘汰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124辆。
二、补助范围
(一)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1.2023年4月4日(不含)前车辆登记地在丽水市本级且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
3.机动车行驶证注销日期在2023年4月4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交售给具有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不享受补贴
1.车主自行拆解报废、超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时间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2.2023年4月4日(含)后转入丽水市本级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3.转出丽水市行政区域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4.车主未经有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拆解回收企业受理报废的;
5.享受过其他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
三、补助标准及时限
(一)补助标准
申请淘汰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按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实际补助金额根据淘汰时间先后进行计算(见附件2-1)。
(二)受理时限
本次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财政补助办法业务受理期限为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提前完成淘汰目标数的,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次淘汰工作。
(三)发放原则
补助资金采取“先受后补,先到先得”原则实施,即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发放补助。超过淘汰补助时间(2025年11月30日)淘汰车辆,不享受淘汰补助政策。
(四)其他说明
1.市本级:指《道路运输证》登记地为市辖区;
2.车主:机动车行驶证上注册登记的所有人;
3.使用年限的计算:机动车行驶证注销日期减去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时间细化至月份;
4.车辆补贴发放地的认定:以《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所在地为准(其中登记地为市辖区的由市财政负担,登记地为莲都区的由莲都区财政负担);
5.受理点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石牛路220号(联系电话:0578-2134983 13857099762);
6.争议分歧: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年限、注册地等情形的,由丽水市相关职责部门审议为准。
四、申请补助工作流程
(一)车主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机动车送到具有资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见附件2-2)前往受理点;受理点协助做好车辆补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向符合条件的车主发放《丽水市本级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3),做好补助申请材料的收取工作,每周至少1次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至市公安局。
(二)市公安局对已报废机动车行驶证进行注销,收回《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后,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见附件2-4)增补至补助申请材料中;完成《申请表》“补助车辆信息”一栏填写,核对无误后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每周至少1次将相关申请材料移交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生态环境局对营运柴油货车的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确认,核对无误后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每周至少1次将相关申请资料移交市交通运输局。
(四)市交通运输局对车辆的营运属性进行认定、收回《道路运输证》原件(若仅持电子证照的,需提供扫描件),并对《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完成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填写,核对无误后签注审核意见;符合补助条件的,根据《丽水市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22〕36号),按规定核发补助资金,并将有关补助资金核发情况定期反馈给市财政局。
补助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1.车辆报废。车主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前往受理点填写并提交《丽水市本级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
2.车辆注销。车主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至市公安局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初步审核是否符合补助政策。 |
3.车辆排放标准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已报废车辆是否属国四标准排放车辆。 |
4.道路运输证审核注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车辆营运性质及《道路运输证》进行审核注销。 |
5.补助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对申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有争议分歧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审议确定。 |
6.补助资金兑现。符合补助条件的,根据《丽水市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22〕36号),由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
五、补助申请材料
(一)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须提供车主书面委托书或单位法人书面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清晰显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总质量等);
(四)《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仅持电子证照的,需提供扫描件);
(五)《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清晰显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码、车辆类型、总质量、燃料种类、注册登记日期等);
(六)《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七)《丽水市本级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八)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或车主银行账户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无基本账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个人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信息、账户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缺失的,需提供由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监督管理
车主对提交的申请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商务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补助的,分别由相关单位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单位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